沈佩杰律师亲办案例
抢注专利后发现淘宝同款,律师说这样做不侵权,原因是
来源:沈佩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量:528

在全球信息化的影响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但随着法治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否打了 “时间牌”先于他人抢注专利权就拥有了法律“金钟罩”?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空竹,古称胡敲、空钟、空筝,俗称嗡子、响铃、转铃、老牛、闷葫芦、风葫芦、响葫芦、天雷公公等,属于汉族民间传统玩具。家住杭州的张某(化名)平时就很喜欢这些传统的民间玩具,于是尝试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销售“空竹”的网店,通过模仿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现代空竹的制作方法,自行生产出了一批现代工艺的空竹产品,并投入销售。令张某意外的是,空竹的销售非常火爆,于是他决定抓住这个商机,在2013年将空竹的制作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2018年,张某突然发现在淘宝网上出现了另外一家由李某(化名)开设的售卖空竹的网店,销售的空竹和自己网店中的基本一模一样,两家网店产品非常类似,产生了竞争关系,让张某十分恼怒。

在联系到李某后,张某多次以自己享有专利为由,希望李某下架相关产品,但是李某没有理会。于是张某又以专利受到李某侵害投诉到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要求下架相关产品,但是平台审查后,认为李某销售空竹产品是在张某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不构成侵权,也未对李某产品采取下架措施。不服平台审查结果的张某,一纸诉状以李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上了法庭,认为李某制造、销售空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李某被诉后,委托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沈佩杰律师代理应诉。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沈律师认为张某专利尚处在有效期,且所销售产品技术特征确实落入了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涉案专利是否为现有技术,于是针对争议焦点,沈律师团队收集了大量的现有技术证据。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专利是否是现有技术这一焦点进行多轮交锋,被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我国台湾地区相关专利文献以及李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交易快照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并逐一进行了详细技术比对。同时在庭审中,原告也承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自己的网店已经在销售同样技术特征的空竹产品,而且销量遍布全国,至此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已经成立。

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给原告进行了释法,原告意识到自己的案件不仅已经毫无胜算,而且如果被告运用本案庭审的记录和证据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在法官主持之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不仅放弃了索赔金额,而且还允许被告在国内生产销售该专利的空竹产品。至此,张某不仅没有达到自己维权的目的,还损失了大量诉讼成本。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授权专利如果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例中,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日之前公开市场上已经有销售同样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系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所设置的知识产权。本案告诉我们,专利申请必须要有质量、有创新,要切实能够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那些“滥竽充数”的专利不仅不会获得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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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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